企筹企业服务(河南)有限公司,提供0元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服务,详情咨询18937118976(同微信) 服务区域 食品证办理 联系我们 郑州出口退税
郑州小美熊注册公司
免费注册郑州公司
行业资讯

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郑州公司注册 发表于 2021-09-15 11:34:47 浏览: 文章来源:小美熊会计公司
文章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9月9日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三)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四)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99%的人阅读完文章还了解了:

》》》》》惠济区五证合一注册教育培训公司流程及费用【最新政策要求

》》》》》郑州个人注册教育培训机构公司流程和费用,99%的老板都看完

》》》》》郑州教育培训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郑州教育培训公司可以注册吗

想要了解更多"郑州代理记账"问题,欢迎咨询小美熊会计服务,郑州小美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从业5年以上的精英工商注册服务小组为您全流程代办理,重新优化的注册服务节点,不走冤枉路,代办效率成倍提高,极大地减少了公司注册办理时间,从注册公司到代理记账全程无缝代办理,承接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业务,针对营业执照申请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小美熊都具备专业的申请经验,小美熊会计公司专注郑州市各区工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资质服务、政策解读、行业动态分析、经营指南等服务。从前期咨询到后期服务,技术全程对接,保证服务质量,助力企业更好经营。

多年行业经验,欢迎你的咨询!

咨询电话:18937118976

 

 

标签: 郑州培训机构注册 郑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 郑州市注册培训机构的流程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两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划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红线”
下一篇: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登记公告(2021年09月14日)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企筹企业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热线:18937118976
QQ:18937118976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E时代广场11层1107号

优惠公告
优惠公告

小美熊会计公司提供限额优惠给大家!
凡是联系客服,申请加好友时备注“申请免费注册公司”说明是从小美熊网站来的!

1、每天免费注册3家公司(100%绝无后期绑定服务限前3名)
说明:您只需自己出刻章费200元!(可自己去刻)
查看:郑州注册公司费用(工本费)

2、免费提供挂靠注册地址(提示:由于新政策原因,该项服务已暂停提供!)
为了考虑到随着互联网创业者越来越多,您只需在家里有台电脑就可以开始你的创业之路。您可先用我们公司提供的注册地址先注册,等产品开发出来,经营上了轨道。自己租了办公室后再变更注册地址即可!(我们会帮您签收工商局发来的信件!)

3、免费注册公司(免服务费)+收费代理记账服务1年(限每天前7名)
公司成立后第二个月就要报税(不报会被罚款哦!),因公司刚成立要做账报税的工作量很少,为了节约成本您无需请一位专职会计员工,您只需外包给我们专业财务公司帮您代理记账,大大的为您节约了成本!

热门标签

惠济区核名 信阳工商注册 新密注册公司 郑州注册公司 郑州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机构 工商注销资料 注销郑州公司 郑州注册个体户 营业执照注销 商标注册 注册资金认缴 变更公司地址 软件公司注册 郑州公司注册 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区核名 郑州工商核名 中原区核名 金水区核名 郑州公司网上核名 郑州营业执照变更 政策法规 公司地址异常 郑州地址异常 注册餐饮公司 注册旅游公司 注册小规模 注册公司资料

底部
Copyright © 2016-2018 www.xiaomeixiong.cn 企筹企业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郑州代理记账 豫ICP备18018721号-1
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郑州公司注册 2021-09-15 11:34:47 浏览: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9月9日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三)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四)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99%的人阅读完文章还了解了:

》》》》》惠济区五证合一注册教育培训公司流程及费用【最新政策要求

》》》》》郑州个人注册教育培训机构公司流程和费用,99%的老板都看完

》》》》》郑州教育培训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郑州教育培训公司可以注册吗

想要了解更多"郑州代理记账"问题,欢迎咨询小美熊会计服务,郑州小美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从业5年以上的精英工商注册服务小组为您全流程代办理,重新优化的注册服务节点,不走冤枉路,代办效率成倍提高,极大地减少了公司注册办理时间,从注册公司到代理记账全程无缝代办理,承接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业务,针对营业执照申请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小美熊都具备专业的申请经验,小美熊会计公司专注郑州市各区工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资质服务、政策解读、行业动态分析、经营指南等服务。从前期咨询到后期服务,技术全程对接,保证服务质量,助力企业更好经营。

多年行业经验,欢迎你的咨询!

咨询电话:18937118976

 

 

您可能还喜欢
新公司法丨注册资本印花税2024最新政策是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要求8年内实缴,公司根据新规和自身经营情况调整注册资本后...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全面...

关于增值税的十问十答,请知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

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公司法要求

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信息公示、认缴登记、强制注销等与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

个体工商户税务知识和征税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同时,个体工商户的数量逐年增加。站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了解和掌握税收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

联系电话:18937118976
Copyright © 2016-2018 www.xiaomeixiong.cn 企筹企业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郑州代理记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E时代广场11层1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