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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2018年修订)

编辑:xiaomeixiong 发表于 2020-09-05 15:36:16 浏览: 文章来源:未知
文章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减证便民”的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减证便民”的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5号河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邮编:450008)

联系电话:0371—66779662

2018年7月13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试行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减证便民”的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豫政〔2014〕22号),省局决定从2018年8月15日起,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是指在申请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各地要加强后续监管,严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中的弄虚作假,打造诚实守信,快捷便民的营商环境。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加强信息核实。要通过企业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寄递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尤其是对经营范围涉及人员聚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生命健康、噪音油烟扰民等项目的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该部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实。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二)要加强社会监督。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经登记后,信息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要做好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发现问题严查到底,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三)要依法查处虚假登记。对发现并核实企业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企业监管、登记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登记。

(四)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十条,工商部门主要依法查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省局2014年8月22日印发《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办文〔2014〕84号)中有关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解释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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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减证便民”的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5号河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邮编:4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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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试行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减证便民”的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豫政〔2014〕22号),省局决定从2018年8月15日起,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是指在申请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各地要加强后续监管,严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中的弄虚作假,打造诚实守信,快捷便民的营商环境。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加强信息核实。要通过企业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寄递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尤其是对经营范围涉及人员聚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生命健康、噪音油烟扰民等项目的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该部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实。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二)要加强社会监督。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经登记后,信息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要做好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发现问题严查到底,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三)要依法查处虚假登记。对发现并核实企业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企业监管、登记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登记。

(四)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十条,工商部门主要依法查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省局2014年8月22日印发《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办文〔2014〕84号)中有关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解释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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